签了认购书嫌房型差不想买 被开发商"没收"20万

作者:大港城置业帮手 2013-10-12 09:35
  小丁在南京一高档楼盘认购了一套总价314万的房子,供父亲养老,认购书签订后,又应开发商要求付了20万定金。可到正式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时,小丁父女俩才发现交房晚、户型不方正等问题,导致最终合同没达成,开发 ..
  小丁在南京一高档楼盘认购了一套总价314万的房子,供父亲养老,认购书签订后,又应开发商要求付了20万定金。可到正式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时,小丁父女俩才发现交房晚、户型不方正等问题,导致最终合同没达成,开发商因此没收了20万定金。
  可这一举动惹恼了小丁父女俩,主合同没签,作为合同担保的定金怎么全部没收了?老丁还对开发商收取的定金数额表示质疑。在讨要未果的情况下,小丁父女将开发商告上了法院要求返还定金。近日,该案在鼓楼法院开庭审理。
  老丁今年已有70多岁了,女儿心疼父亲住老房子爬楼梯,便想着给老父亲换个宽敞的有电梯的楼房好好养老。2011年南京河西一高端楼盘开盘,小丁在朋友的邀请下一起前去看房,房子卖得很火,眼看房子没剩几套,朋友当即拍板赶紧抢着认购了一套,小丁也心动了,跟着也订了一套179平米,总价为314万的房子,小丁和开发商签了认购书,并按对方要求,支付了20万的定金。
  过了两天,老丁父女按约定前去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,但在具体磋商中,父女俩才意识到这套房子并不适合他们:第一,两年的交房期限太长了,老丁腿脚不灵便,在老房子还要再等两年,父女俩觉得有点漫长;另外,老丁仔细瞧了户型图,对户型也不太满意,小丁觉得自己花了大价钱买的房,就是为了让父亲住得舒适,父亲不满意,这房子她也不想买了。父女俩决定不买这房了,预售合同没有达成。
  合同没签,那20万定金怎么办?开发商的做法是直接没收,小丁父女不答应。“合同没签,作为合同的担保定金怎么就给没收了?”老丁很不解,而且他认为开发商收取的定金数额也太高。依据这两个理由,老丁反复和开发商交涉,要求退还定金,但开发商始终拒绝。小丁父女看已没有商量的余地,小丁便把开发商告上法院,诉请退还定金。
  庭审
  买方:主合同未成,定金不该罚
  卖方:有约在先,罚定金是按约行事
  近日,鼓楼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。老丁作为小丁的委托代理人,出席了庭审。老丁诉称: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主合同,定金是担保主合同履行的,是附属于主合同的。如今主合同没有签订,那定金也就不存在了,故应返还。老丁表示,在他们退房后,这套房很快便售出,在此过程中,开发商没有损失,没有付出,也没有风险,随意设置和罚没巨额定金,有违公平交易原则,是仗强欺负消费者的表现。另外,老丁认为,如果要罚没数目如此巨大的定金,势必要己方存在重大过失,但从自己的行为来看,并无重大过失,所以不应被罚20万。
  对此,开发商拿出认购书,指出关于定金的处置双方已约定清楚:“购房人必须从签订认购书之日起9天(或7天)之内付清全部房款(或办完银行按揭贷款)并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,逾期则被告有权罚没定金,房另售他人。”所以,罚没之举只是按约行事。对老丁定金过高的质疑,开发商回应:相比较高额房价,定金的数额是符合法定比例的。另外,开发商还表示,自己并非无损失无付出,“巨额资金占用两年之久,房屋也不能如期销售。”庭审后,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,此案仍在审理中。
  律师点评
  定金能否追讨要看过错在谁
  主合同未订立,定金究竟该不该退,记者就此采访了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罗利军律师,他指出,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:出卖人通过认购、订购、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,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,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;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,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,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。
  在本案中,小丁交付20万定金的时间在正式签约前,20万的性质宜认定为订约定金。法律上订约定金的设立是为了担保主合同的签订。小丁父女提出退房,属于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约的情况。据担保法的相关解释,凡在意向书一类的协议中设定了订约定金,在其所担保的订约行为没有发生时,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当事人就要实施定金处罚。罗律师认为,老丁追讨20万的定金难度还是较大的。定金的金额一般是标的物金额的20%,相对于314万的房款,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。当然,小丁如果有证据证明开发商售房时有夸大或者虚假宣传,让她产生了误解,比如说置业顾问说很快就能拿到房子等等,这个未能订约就不应该归咎于小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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