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产税成为地方主体税源还只是一厢情愿
财政部财科所金融研究室主任赵全厚透露,稳定地方财源将是十八届三中全会面临的一个改革方向,“稳定地方财源正在考虑的思路是适度下放财权给地方,建立完善的房产税、消费税体系,为地方政府培育财源。”他表示 ..
财政部财科所金融研究室主任赵全厚透露,稳定地方财源将是十八届三中全会面临的一个改革方向,“稳定地方财源正在考虑的思路是适度下放财权给地方,建立完善的房产税、消费税体系,为地方政府培育财源。”他表示,未来地方税体系的构建,一个重点是资源税,另一个支柱是房产税。
由于房产税针对居民房地产课税,存在税基稳定、分布均匀、透明度高、收益原则明显等优点,成为西方国家地方主体税源首选的税种。中国财税体制改革因为参照西方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诸多经验,房产税也被赋予地方主体税源的功能定位进行改革设计。 笔者认为房产税是非常理想的地方主体税源之一,但是根据中国目前的国情和实际,短期还无法成为主体税源,难以堪当地方主体税种的大任。因为一个税种成为地方主体性税源,必须具备以下特征:一是地方政府从该税种中获得的收入所占比例最高。二是该税种的组织收入规模受经济波动或者时间变动的影响较小。三是该税种的税种要素和改革权力由地方政府决定。 从目前我国房产税试点改革的实际情况来看,税种的开征和减征、免征等立法权集权在全国人大,目前授权给中央政府,地方政府并没有相应的自主权。特别是涉及居民财产征收的法律,根据《宪法》和《立法法》的规定,专属全国人大立法。虽然可以在房产税上给地方政府更大的自主权,但想要由地方政府完全自主决定房产税并不现实。就拿目前重庆、上海房产税试点改革来说,国务院在职权范围内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当地一些自主权,两地政府也根据国务院精神制定了《试点方案》,确定了不同的征税版本。但这一点也受到了质疑。一些人认为,重庆上海的试点方案是地方政府规章,与国务院《房产税暂行条例》行政法规中的“居民非营业用房暂免征税”条款相冲突,造成下位法违反上位法。 其次,房产税组织收入规模也因制度设计、征管条件、纳税人税法遵从和法治环境等因素,短期无法成为地方财政收入占比最高的税种。有关数据显示,地方政府2012年财政收入为61077亿元,如果按照发达国家财产税占地方主体税源43%的比例来计算,房产税收入要达到26263亿元(与2012年土地财政收入2.69万亿元规模基本相当)。而目前我国房产税收入仅为1372.49亿元,仅占总税收收入的1.4%,占地方财政收入的2.24%,现行房产税收入与预期房产税地方主体税源收入差距很大。如果按照目前重庆上海两地试点方案推广,那么存量房纳入征税范围的阻力较大,税率设计也很低,这样短期房产税也无法组织到如此规模的收入。即使对房产税地方支柱性税源定位比例降低一些,比如按照当前地方主体税源营业税收入规模计算,房产税征税也要达到15747.53亿元(2012年营业税收入数据),在目前房产税收入规模基础上需增加税收1.4万亿元,是现有房产税10倍多一些。由此可以看出,房产税成为地方主体税源只是一厢情愿。 再次,当前我国由于经济体制改革正在深化,一些制度机制并不完善,因此,房地产市场受体制和投资等因素影响,并不是一个稳定的产业,所以,房地产目前还很容易受到经济波动的影响和价格因素的挑战。在这种情况下,希望房产税成为稳定的组织收入来源也不现实。所以,对于房产税改革,我们不能过分从某一方面的功能角度出发强调改革,比如侧重调控房地产、或者充当地方主体税源、或者调节收入分配等,而应综合各种功能,从税制制度本身出发,根据国情进行科学的顶层设计,推进改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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